锻件的检测和试验对一件产品来说是很重要的,在整个工序当中是千万不能少的,而且它的检测是有技术要求的,有很严格的检测体系,按照要求来进行检测和试验。
锻件只要求按硬度验收时,同一锻件的硬度偏差不超过40HBW,同一批锻件的硬度相对差不超过50HBW。但当锻件同时要求拉伸性能时,其硬度绝对值不作为验收依据。
1.无损检测
(1)一般要求
锻件应无白点、裂纹、折叠、缩孔、严重的偏析和严重的非金属夹杂物聚集等影响使用性能和表面质量的缺陷。
(2)超声检测
当订货合同有超声检测要求时,应在订货合同或订货技术协议中注明超声检测的检测方法、检测范围和验收标准。
2.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
(1)化学成分分析
1>分析方法
化学成分分析应按GB/T223规定的方法或经需方认可的能保证分析质量的其他方法进行。
2>熔炼分析
a.每炉(包)钢水应在浇注时取样测定钢水的化学成分。
b.当无法进行熔炼分析时,允许用成品分析代替熔炼分析,其分析结果应符合成品分析要求。
3>成品分析
成品分析试样可取自锻件本体或其延长部分,也可取自力学性能试样。
(2)力学性能试验
1>检验项目和取样数量
a.根据锻件的不同用途和要求选定级别及检验项目。
b.锻件要求进行拉伸和冲击试验的,每组试样的数量为一个拉伸和两个冲击或一个拉伸和三个冲击。
2>取样位置和方向
a.除合同或订货协议、订货图样允许用模拟试件代替外,锻件的拉伸、冲击试样应取自锻件的延长部位(加长段或加大部分)或余块。
b.取样方向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轴类、方形或长方形锻件,其拉伸、冲击试样方向应取轴向(纵向);
2)空心筒体、圆盘、环形锻件,其拉伸、冲击试样方向应取切向(圆周方向)。
c.当订货图样没有规定取样位置时,可按下列情况进行取样:
1)实心轴类锻件的试样取自距表面三分之一半径处,方形和长方形锻件的试样取自沿对角线顶点到中心的三分之一处;
2)空心筒体锻件的试样取自二分之一壁厚处;
3)圆盘锻件,当在外径加大部位取样时,试样应取自加大部分二分之一高度处;当在加长部位取样时,试样应取自距外缘三分之一半径处或至少距边缘20mm处;
4)环形锻件,当在外径加大部位取样时,试样应取自加大部分二分之一高度处;当在加长部位取样时,试样应取自二分之一壁厚处。
(3)试验方法
1>拉伸试验应按GB/T228.1的规定进行。
2>冲击试验按GB/T229的规定进行。
(3)硬度检验
按GB/T 231.1规定的方法对锻件进行布氏硬度检验。按硬度验收的锻件,布氏硬度应符合规定,不按硬度验收的锻件,其硬度值也应记录在质量证明书中,并报告需方。要求硬度时,对需检验的锻件在具有代表性的截面上检查三点。
(4)复试
1>拉伸试验中某一试验结果不合格,可在原试样相邻部位取两个试样进行复试,两个试样的复试结果应全部满足规定要求。
2>冲击试验复试应符合以下规定:
a.当进行V型缺口冲击试验时,若一组冲击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可在原试样相邻部位再取—组三个试样进行复试,前后两组试样的算术平均值不应低于规定要求,且单个值低于规定值的个数不应多于两个,只能有一个单个值低于规定值的70%;
b.当进行U型缺口冲击试验时,若某一试验结果不合格,可在原试样相邻部位取双倍试样进行复试,两个试样的复试结果均应符合规定。
3>力学性能试验如因试样有白点和裂纹原因不合格者,不得复试。
(5)重新热处理
当锻件的任一力学性能检验结果仍不合格时,可进行重新热处理,并重新取样试验,重新热处理的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回火次数不限。
一件产品的好坏,它的检测也对其很重要,完成了生产过程后,就是对锻件产进行检测,只有检测合格过关了,其产品才能过关,检测的过程程序对锻件有着有深的影响,决定着产品的合格与否。